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示支对象,为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的基层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四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和审查,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在党委会审批之前,由党委进行公示,公示期 5――7 日。
第五条 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工作表现,申请入党时间,接受培养情况。群众发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培养人或介绍人姓名、党内职务等其为它内容是否公示,由各地自定。
第六条 农村公示对象在本村范围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示;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示对象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告栏或召开职工大会或内部发函等形式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居委会公示对象可以在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容易引人注目或习惯形成的中心区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以上各种公示对象,也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向组织公示的党委如实发映。进行公示的党委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受理口头、书面或电话举报,并参照信访工作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凡是署有真实的单位、姓名,且反映有具体问题的,都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反映有实质性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的匿名信,也要调查核实。对发映出来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情况比较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转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对所发映的问题已作核实处理的,不再重新调查。
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没有发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委可按照正常程序审批公示对象的入党问题。
第十条 对公示发映出问题的,党委应先指派专人( 2 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然后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 第十一条 调查期间,出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其问题的说明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却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不批准为预备党员。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或发映问题不影响本人入党的,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对考察中已掌握的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的问题,不再进行调查处理,但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结果要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有关党组织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发映由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它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它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党总支,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讨论上报党委的;不召开总支会讨论,有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要追究总支部书记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发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 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 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处理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