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入笼:回归权力本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31浏览次数:131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这是振聋发聩的金石之音。

  这是反腐败工作的总号令和总要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背后的思想蕴含、理论渊源是什么,如何打造权力的笼子,打造一个怎样的笼子,把什么样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由谁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等,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更是一个现实任务。

  权力究竟是什么?社会学认为,权力是一种能力,一种资格,表现为影响力和支配力;心理学认为,权力是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经济学认为,资源具有稀缺性,权力也不例外;政治学认为,权力是某类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其他主体的价值观和分配资源的能力。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中,拥有权力的人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从而影响利益格局。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权力就是资源,资源就是利益;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拥有资源,而拥有资源就意味着可以获得利益。

  在中国的世俗语境中,权力似乎总是与资源、与利益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屡见不鲜、层出不穷、花样迭出。每逢过年走亲访友时,都可以听到“升官发财”之类的祝福语。该祝福语自觉不自觉地把“升官”与“发财”联系在一起,而且这种祝福语颇为自然、普遍和流行。但很少有人想到,这是与“当官就不要想着发财”的政治逻辑相悖的。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中外记者时说,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

  权力由人来行使,要了解权力的本质和运行规律,便要分析人性的善恶。人性善恶问题是中国传统哲学之重大命题。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的表述,最经典的莫过于“人之初、性本善”。其意思是人在最初时,本性是善良的。这就是“性善论”的朴素表达。而西方国家秉承的是“性恶论”。“性恶论”源自宗教上的“原罪”,每个人生来都带有“原罪”,由一群“有罪的恶人”组成的政府必定不会是好政府。故只有用权利来限制权力,用强权来对付强权,才能保证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

  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有其发展的源头和本质属性。那么,权力究竟源自何方?其又有何本质属性呢?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深刻表明了权力的行使要以尊重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旨归,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另一种表达。可见,权力还意味着责任,其本质属性是人民性。

  尽管说人民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但权力从娘胎里出来时就具有腐败的潜质。权力,能令掌握它的人滋生欲望、迷失本性。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亦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可见,权力天然具有腐败的基因和滥用的倾向。因而,有必要对权力加以限制。

  如果说没有权力就无法制定制度,没有制度权力就无法行使;那么也可以说,权力是制定制度的前提,制度则是权力运行的边界。理论上讲,法律制度应当是全体人民制定的。但纵观各国政治实践,大多实行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制定“游戏规则”。制度一旦被制定,掌权的人就要遵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制度就是规则,表现为指导性和制约性。规则意味着遵守,破坏规则需要付出代价。唯有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保障权力发挥其应有的力量。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一直致力于探索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防范工作,努力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尽管如此,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不少“漏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不断提速。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束缚,也是保护。“关”不是要让权力在笼子里僵死,而是要让权力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实现其源自人民、服务人民、造福人民的价值;是要让掌权之人不专权、不越权、不谋私,不沦为“苍蝇”和“老虎”。这是实现廉洁政治的根本,也是取信于民的关键。

  那么,我们要构建什么样的制度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三个机制的实质就是要完善反腐倡廉体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习总书记的讲话一针见血,是遏止腐败的“锁喉”之招。把制度比作笼子,也就是把权力视为猛兽。如果这只“猛兽”失去了“笼子”的约束,便会跳出来胡乱咬人,只会给人民带来危害和灾难。在法律和制度这个笼子的约束下,权力这柄“双刃剑”才能发挥“正能量”,权力这只“猛兽”才能为人民看家护院、守护安宁。

  如何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呢?笔者认为,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法治建设,培育公民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建设廉洁政治、重在监督落实等等这些,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要各方推进,共筑法治之笼、刚性之笼。